宁师院学〔2017〕12号
关于印发《宁德师范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现将《宁德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德师范学院
2017年7月3日
宁德师范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办法
根据《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2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闽财教〔2010〕119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17〕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其余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按每生每年40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予以资助;如果上述三类困难生名额超过5%,按照实际人数进行评审。
(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须是当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选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二)学校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资助名额,按各学院经济困难生困难程度分配到各学院,由各学院按规定等额评选。
(三)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四)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结合其在本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组织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预公示,预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经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学校将审核通过的获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国家助学金评选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学院和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经济困难生。同时,各学院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有关工作,加强宣传和引导,真正发挥国家助学金的作用。
四、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德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暂行办法》(宁师院学〔2016〕1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