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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7 来源: 作者: 浏览:

闽教学〔2017〕4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规范评审、报送和管理,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切实解决当前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19号)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闽教办直〔2010〕14号)、《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直〔2010〕24号)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评审程序

各院系要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按程序报校级评审机构。各高校校级评审机构,要按文件规定对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报送的学生申请材料是否准确等方面进行集中评审,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严格掌握评审标准

学习成绩与综合成绩排名按照名额分解下达到的最终一级单位的总人数和名次确定,排名范围和标准须全校统一。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如有实行综合考评)原则上须位于前10%且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如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10%,但均在30%以内的,必须符合教材厅函〔2010〕16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如有实行综合考评)原则上均必须位于前40%且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如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40%,但均在60%以内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填写“主要演员”。

7.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三、严格遵守时间节点

各高校务必于10月25日前,将校内评审结果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省级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报教育部。各高校在接到审核通过、资金可发放的通知后,要立即启动奖学金发放工作,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确保资金于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四、加强资助信息管理工作

教育部为加强对全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信息的统一管理,开发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本专科生和研究生资助子系统(以下简称:全国高校资助系统,网址:http://zzxt.fjedu.gov.cn/)。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2017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启用全国高校资助系统。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全国高校资助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招生、学籍和学生管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资助中心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确保各类受助(奖)学生信息的导入按时、保质。系统登录账号请尽快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获取。

评审业务联系人:陈锋,联系电话:0591-87091473;

系统管理联系人:李晓征,联系电话:0591-87091390。

福建省教育厅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