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 正文

关于印发《宁德师范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0 来源: 作者: 浏览: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0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闽教办直〔2010〕1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位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0%,非专业素质学分位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0%。对于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造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附后),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5、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

二、评选和奖励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选。每年9月,学校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各学院当学年奖学金参评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至各学院。

(二)国家奖学金纳入我校学生奖学金体系。在同等条件下当年获得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平均学分绩点和非专业素质学分列前者优先考虑。

(三)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申报。申报者须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各学院对申报者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预公示,预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经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学校将评审通过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德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暂行办法》(宁师院学〔2016〕15号)废止。

附:突出贡献的评定条件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I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刊(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争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