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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缓”交学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26 来源: 作者: 浏览:

为了能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17〕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减、缓”交学费作如下规定:

一、享受“减、缓”交学费的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努力学习、积极向上、遵纪守法、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申请缓交学费的,缓交期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毕业班学生缓交款额必须在毕业前交清;缓交金额不超过学费金额。

三、减交学费的等级额度分为:一等减交90%,二等减交75%,三等减交50%,四等减交25%;宁德市蕉城区汤湾村,后湾村,马山村等征地村及SOS孤儿村的学生提供户口证明及相关证明可享受学费全免;学费超过6000元的,以6000元计。

四、减交学费的条件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通过勤工助学等活动,难以维持最基本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可申请四等减交。

(二)家长失去供养能力,又无直系供养和其它经济来源者,可申请三等减交。

(三)孤儿和家长或家庭失去供养能力的烈士子女,可申请二等或一等减交。

(四)须是当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办理“减、缓”交学费的有关手续:

凡需要“减、缓”交学费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减、缓”交学费申请表,各学院应结合学生本人的表现、学习情况和经济状况,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经审查送学工处审核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六、“减、缓”交学费每学年办理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逾期不予办理。原则上,当年已获得高额奖助学金的学生,不再列为“减、缓”交学费对象。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享受“减、缓”交学费资格:

(一)表现不好或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成绩很差者。

(二)有抽烟、喝酒行为、有超前消费等铺张浪费行为者。

(三)违反校规校纪者。

八、“减、缓”交学费是保障缴费上学制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务必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需全额补交减免的学费外,同时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九、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十、本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德师范学院关于“减、缓”交学费的暂行规定》(宁师院学〔2016〕1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