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困难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精准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17〕34号)及《关于应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的通知》(闽教助中心〔2017〕10号)文件精神,现就2017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全日制在校生(含预科生)。
二、认定程序
(一)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
1. 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组长,学工办主任和辅导员为成员认定工作组。工作组设联系人一名,如工作出现变动,应及时调整工作组成员。
2.成立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应从班干部、舍长、普通同学等不同群体中产生,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且不少于5人的单数。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须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工作部署及组织申请
各学院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认真部署。辅导员负责向学生讲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义,使学生了解认定工作程序,指导学生填写相关申请材料。所有学生自行下载“福建助学”APP,按要求进行注册及完善信息,如实填写相关家庭及个人情况进行测评并提交。需要进行贫困认定的同学将相关材料(调查表及其它各种佐证材料)提交本班评议小组,其中《调查表》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公章即可。学生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包括:
(1)建档立卡户证明、优抚证、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等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3)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的大病支出证明(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4)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2.量化测评审核与民主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对本班学生提交的材料及APP上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实,为本班每一位同学填写《宁德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表》,评议结果按要求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数据填入《宁德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统计表》(EXCEL表格),并将所有纸质材料(含评议表、调查表、佐证材料等)按学号顺序进行整理提交学院汇总、审核,系统上报。
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测评结果和民主评议时应充分保护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对于学生测评需要提供证明而没有提供的应纠正存在的偏差。对于未提交材料困难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应积极了解情况,给予提示,敦促提交材料和信息。过期不给予补评定。
3.审核确认及名单公示
学院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学院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需要进行贫困认定的学生名单及分数,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系统上报,提交所有纸质、电子材料。
根据教育部文件,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优先认定。各学院要全面、准确掌握以上各类家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确保将这些学生全部纳入重点资助范围。
4.贫困学生确定
校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学院提交的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总分(测评分+评议分)划特别困难、一般困难分数线,并发回各学院进行助学金申请及评定。
三、工作要求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准确,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及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困难生认定时间安排表。
学生工作部(处)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