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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师范学院关于评审2017-2018学年 国家助学金及减免学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8 来源: 作者: 浏览:

宁师院学〔2017〕30号

宁德师范学院关于评审2017-2018学年

国家助学金及减免学费的通知

各学院、各相关部门: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17〕34号)、《关于印发< 宁德师范学院关于“减、缓”交学费的规定>的通知》(宁师院学〔2017〕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现下达各学院2017-2018学年国家助学金及减免学费名额指标(表格附后),为做好我校2017-2018学年度国家助学金及减免学费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一等助学金分配的名额按所在学院兜底对象人数进行确定;二等助学金分配的名额按所在学院贫困认定总分高于32分(含32分,不含一等助学金分配名额)的人数进行确定。

二、各学院应按照《宁德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上年资助工作开展情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下达的名额指标内按规定程序认真组织评审,兜底对象作为重点资助对象,根据省文件精神按照最高档次(即4000元)给予评定,其它名额及等次应结合贫困认定的分值进行综合评审,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省财教〔2007〕92号,省财政厅、教育厅闽财教〔2007〕72号文规定,国家助学金评审对象包括当年入学新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同一学生不能同时获得。

四、各学院从今年的贫困生库中确定减交学生名单。根据近几年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建议各学院在开展工作时减交人数把握在在校生数的1%左右,减交等级额度为四等学费(不包括住宿费、代办费等)的25%。汤湾、后湾、马山三个征地村及SOS孤儿村的学生提供户口证明及相关证明可享受学费全免,按实际人数上报。

五、原则上国家助学金与减免学费不兼得,如有特殊情况请学院出具说明。

六、国家助学金、减免学费的评定工作要坚持公示制。在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评定名单及有关材料前,要将上报的受助名单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七、请各学院按本通知要求,抓紧时间评审,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有关评审材料的报送工作。

(一)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结束后,各学院需按“国家助学金、减免学费评选材料报送要求”报送。

(二)报送时间请各学院于11月10日前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宁德师范学院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