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师院学〔2017〕4号
关于印发《宁德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各系,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宁德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德师范学院
2017年4月24日
宁德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本实施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的原则,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
健全四级资助工作认定机构。
(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认定工作组。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系学生辅导员、学生管理部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认定评议小组。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学校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本人身有残疾的学生。
(四)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五)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六)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七)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八)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九)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学校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确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置为特别困难和困难两档。特别困难和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学生数的5%、25%评定。各系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需在全系内调配认定名额,避免分配名额出现“一刀切”的现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给予特别困难档次认定;如果上述三类困难生名额超过5%,按照实际人数进行认定。
五、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三)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申请贫困认定学生,登陆福建省学生资助信息化工作平台(http://120.36.2.139/pros/identity/indexgx.action)完成注册后,在线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文认定标准的认定基本条件,及本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六)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七)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八)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系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及时做出调整。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四)学校将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检查。
七、本实施意见在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宁德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师院学〔2016〕18号)废止。